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執行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聲明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於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判決,於同年五月三十日確定,另經記載本案最後判決為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確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一六號),而肅清煙毒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佈廢除,改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審判,故上訴人所為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或免除而得上訴,爰依法提起上訴云云。
二、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且原審判決後,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者,得為上訴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及第三百八十一條定有明文,故若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之情形,係得為上訴之理由,然上訴之期間,仍應依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於判決送達後起算,非係指刑罰有廢止、變更或免除時,即可不遵守上訴期間之規定,而任意於已逾上訴期間或判決確定後隨時提起上訴甚明。
三、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前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六年三月四日提起公訴,分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案,經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褫奪公權二年,而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確定,被告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二案經定執行刑,於八十八年三月九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資料,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二號案件業經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依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被告即上訴人,該案並已確定,嗣後法令之變更或與另案定執行刑,均無礙本案業經確定之事實,且上訴人前即曾提起上訴,業經本院駁回後確定,亦經調閱前開案卷,且有裁定附卷可參,故上訴人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依法令變更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上訴權業已喪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紋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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