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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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虎秩字第3號
被移送人   王德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1年
3月7日雲警虎偵字第10100028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王德銘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扣案
之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含其內之強力膠)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1年2月29日上午9時30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鎮○○里○○路中央市場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德銘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照片共3幀。
㈢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內摻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被移送
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提起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徐基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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