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七號聲請人 方世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仲正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陳光秀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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