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569號聲請人 林靖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宗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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