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四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揭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理由,而僅說明其對前訴訟程序不服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謂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