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債權人 陳秋香 債務人 陳淑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既經裁判,訴訟事件之一造自不得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向他造請求之;如訴訟費用之數額不能確定時,應依前開規定聲請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之,殊無另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外,另請求債務人給付其於本院102年度南簡字第119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7,490元,此案件業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第二項即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依開說明,債權人就此案件之訴訟費用,即不得另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之,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至債權人如因判決主文未記載明確數額而無法聲請強制執行,應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附此敘明。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