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357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潔源清潔有限公司、 林政漢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登載不同)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