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維芸許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維芸於民國86年1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3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225,728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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