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聲請人 邱琤媙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5,44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5+1)×34×10=5,4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5年8月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五、提出以聲請人現年僅48歲(57年次),距其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7年,即有相當年限之工作能力,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債總額共711萬972元。另請具體敘明103年8月起迄今,工作(含每月薪資)變動之情形,特別就工作變動之原因詳予敘明(即屬自願離職或非自願職)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七、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3年8月3日起至105年
8月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陳報聲請前2年(自103年8月3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另請說明存摺影本內存入項目,特別就103年8月19日至同年10月15日汪禮華匯入1萬5,000元、1萬5,000元、2萬元;自103年8月8日起至104年5月5日,由0000000000按月跨行轉入1萬元;自103年8月16日、9月14日、11月17日、12月15日自0000000000跨行轉入各1萬元;自103年8月18日、同年
9月16日、同年12月18日、104年2月17日自00000000000000跨行轉入1萬8,800元、1萬8,800元、2萬元、2萬元;自103年8月19日至同年11月17日自0000000000000按月跨行轉入8,800元;自104年1月19日至同年3月18日自同上一帳號按月跨行轉入1萬元;自104年1月19日、同年2月17日自000000000000跨行轉入各1萬元;另尚有103年10月15日、104年5月20日及同年6月18日跨行轉入1萬元、
1萬元及2萬元等情。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第5項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另請說明每月電話費1,
300元、每月交通費800元之必要性。又以聲請人所述105年4至7月收入1萬3,000元,何以負擔所陳目前每月支出
1萬5,351元?另請釋明聲請人必要支出確實有超過最低生活費每月1萬2,840元之必要性。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十一、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及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十二、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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