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086號相對人即呂志文抗告人上列相對人即抗告人與聲請人許銘翔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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