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76號
抗 告 人
即原告 林宗南
相 對 人
即被告 蔡睿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105年4月6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已於民國105
年3月2日繳納,並無欠繳,惟經法院駁回其訴,茲提起抗告
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核其抗告聲
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