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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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143

聲 請 人  杜文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3月9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
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28日
已向該派出所領取本件裁定,此有該派出所受理訴訟文書寄
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憑。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
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奕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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