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5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振球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黃振球、 黃玉玲 等繼承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黃合定 、 黃呂秀雲 之遺產數額。惟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蓋因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