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五八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介源~B法官陳梅欽~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