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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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九號不起訴處分書案內所扣如
主文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情。
三、核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十一條但書、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