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О號
和解筆錄原告甲○○
乙○○被告己○○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
戊○○住台中市○區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六樓丁○○住台北市○○區○○路○○號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號就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八六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公開訊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許永煌
書記官黃秀雲通譯高秀枝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乙○○被告己○○、戊○○、丙○○、丁○○
三、和解成立內容:就臺灣高等法院上訴字第一二三七號殺人未遂案件,原告願給付被告己○○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於每月一日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就本案原告願拋棄對被告之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原告願撤回對被告之傷害罪刑事告訴,被告己○○願撤回對原告前開殺人未遂案件之告訴。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被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法官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男歲(民國年月日生)業
住身分證統一編號:
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