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辜錦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徐辜錦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徐辜錦芳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依法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三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法聲請沒入等語。
二、經查前揭聲請之事實,有送達證書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二份及拘票乙份等件在卷可稽,核無不合,爰依法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仕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