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0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089號
原   告  陳欽榮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勝賢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叁仟肆佰柒拾元,扣除原告繳納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尚
需補繳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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