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邱錦龍 即江利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7,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