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之共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⒊之共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⒋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⒌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⒍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⒎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⒏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共同竊盜│共同竊盜│共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項│第1項│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5年11月下旬│95年12月11日│95年12月11日│95年12月14日│││某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163號、96年度偵字第││及案號│486號、96年度偵字第612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472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號、96年度易字第456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6年6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號、96年度易字456號││判決├──┼───────────────────────────┤││判決│96年7月30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15日│15日│15日││├──────┼──────┴──────┴──────┴──────┤│附註│苗栗地檢96執字第1995號│└──────┴───────────────────────────┘┌──────┬──────┬──────┬──────┬──────┐│編號│5│6│7│8│├──────┼──────┼──────┼──────┼──────┤│罪名│共同攜帶兇竊│共同攜帶兇竊│攜帶兇器竊盜│攜帶兇器竊盜│││盜│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1項第3款│第1項第3款│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15日│95年12月5日│95年12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度偵字第6163號、96年度偵字第48││及案號│6號、96年度偵字第612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472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號、96年度易字第456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6年6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號、96年度易字456號││判決├──┼───────────────────────────┤││判決│96年7月30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苗栗地檢96執字第1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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