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前開二罪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年六月間起至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及自九十六年六月間起至九十年十月底止犯如附表編號3所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一、二五○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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