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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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