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甲○○
樓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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