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台灣視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生弘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叁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美金30,073.5元×32.525(96年2月1日匯率)=新臺幣
981978,141元㈡978,141元+14,890元=993,0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