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大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小芬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2號原告大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