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王昱仁
相 對 人  黃文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寄送如附件所示之信函,
然寄送至相對人戶籍址,卻遭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影
本等件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亦有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函在卷可參,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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