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3號
抗告人 易秀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松銘 間因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伍幸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3號
抗告人 易秀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松銘 間因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