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3號

抗告人 易秀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松銘 間因110年度港簡聲字第1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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