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9號上訴人 劉碧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義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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