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林清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美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陸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拾壹萬陸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高玉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