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678號原告 陳乙賢 被告 張世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肆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張(附表一編號3之到期日誤載為92年10月31日),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44,800元,詎屆期經原告提示均無法兌現,雖經原告一再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另被告向原告購買貨品,尚欠原告494,540元未為給付,經原告一再向被告催索,被告亦置之不理,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款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44,800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494,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此票據法第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本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且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應連帶負責,並為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所明定;另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此觀諸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明。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之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前段、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
明細表及本票影本6紙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8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而被告經合法通知迄未提出任何聲明和陳述,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4,800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1至
6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94,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到期日│利息起算日││││││││├──┼────┼─────┼────┼──────┼──────┤│1│張世通│120,000元│022353│92年9月23日│92年9月24日│├──┼────┼─────┼────┼──────┼──────┤│2│張世通│57,400元│022354│92年9月30日│92年10月1日│├──┼────┼─────┼────┼──────┼──────┤│3│張世通│100,000元│022355│92年10月31日│92年10月31日│├──┼────┼─────┼────┼──────┼──────┤│4│張世通│100,000元│022356│92年11月30日│92年12月1日│├──┼────┼─────┼────┼──────┼──────┤│5│張世通│100,000元│022357│92年12月31日│93年1月1日│├──┼────┼─────┼────┼──────┼──────┤│6│張世通│67,400元│233658│93年1月31日│93年2月1日│├──┼────┼─────┼────┼──────┼──────┤││總計│54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