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五號
原告戌○○
亥○○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複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被告丁○○住台南
午○○住台南宙○○住台南 楊智盛楊福
住高雄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未○○○住高被告辛○住台南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庚○○住台南被告申○○○住台
卯○○住台南乙○○住台南辰○○住台巳○○住台寅○○○住壬○○住台子○○住台地○住台南宇○○住台南戊○○住台南己○○住台南丑○○住桃園兼訴訟代理人癸○○住高雄被告丙○○原住高
應受送甲○○原住高
應受送酉○○住台南天○○住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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