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62號
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舜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對象依其起訴狀之記載,除被告陳清舜外,尚有被告「***」,惟該被告究為何人,未經原告具體明確記載,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有未合,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並確認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訴之聲明,及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