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260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白崇 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 白崇靉 、趙建文、白國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白崇靉、趙建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白崇靉、趙建文、白國慶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白崇靉、趙建文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借據第9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白崇靉、趙建文、白國慶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富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變更公司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自得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台北銀行對被告之債權。
㈡被告白崇靉於89年至98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趙建文、白國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1筆,計新臺幣(下同)53,113元;又於90年至98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趙建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12筆,計588,472元,均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計算。前開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詎被告白崇靉除清償部分本息外,餘竟違約未為給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311,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趙建文、白國慶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 計 3,420元
附表一: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33,192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
附表二: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
週年利率
278,623元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4%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1.5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1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1.6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5日止
0.1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65%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0.26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