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0號
原告 王德芳
被告 羅文通
訴訟代理人 林美音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1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翌日具狀到院表示欲聲請傳喚系爭工程施作工人到庭證述工程完成狀況,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