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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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榮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榮華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1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相關判決後,認為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1次係以佯稱販賣毒品之方式所為之詐欺取財罪、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3次轉讓禁藥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受刑人於收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後,並未表示意見等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張榮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取財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9.09.10109.10.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32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判決日期111.10.06111.10.06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41號確定日期111.10.06111.12.0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29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3號(編號2、3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8月有期徒刑5月(共3次)犯罪日期109年10月間某日①109.12.01②109.12.26③109.12.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32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3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724號判決日期111.10.06111.10.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4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41號確定日期111.12.08111.12.08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3號(編號2、3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4號(編號4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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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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