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項│條第2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下同)96年5月11│96年5月11日│96年8月6日│││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829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829│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號│415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22號│96年度訴字第1222號│96年度簡字第326號││事實審││││││├───┼───────────┼──────────┼─────────┤││判決│96年8月13日│96年8月13日│96年1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222號│96年度訴字第1222號│96年度簡字第326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3日│96年9月3日│96年12月17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