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94號上訴人 王敏琳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上訴人 顏源宏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餘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張家瑛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