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許秀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6,586元,應徵裁判費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