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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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 許秀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6,586元,應徵裁判費8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