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2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及所附借據所載,本件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99年12月,尚未屆至,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權人現在即得請求債務人全部清償之法律上依據為何?(如欲更正請求已到期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規定,具狀更正表明正確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表明聲請狀所載利息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等,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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