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251號債權人乙○○
5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均係以「開發冷凍工程有限公司」名義而非「甲○○」名義簽發,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清償借款之依據為何?請具體表明本件債權人主張「借款」之借款人、借款時間、金額、清償日及相關約定,並提出相關佐證文件以供審酌)。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