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世淳企業社即 蕭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建字第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28,199元,應徵第二審本訴裁判費71,74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983,326元,應徵第二審反訴裁判費176,268元,計248,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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