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8號原告乙○○
之4原告丁○○○○○○
之4原告丙○○
之4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戊○○原名 許秀汝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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