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2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6555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殘留海洛因之香菸頭壹個,均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殘留海洛因之香菸頭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曾於91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968號裁定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91年度毒偵字第71
9號、6382號提起公訴,經本院91年度易字第941號、91年度訴字第36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5月確定,於民國92年5月29日強制戒治期滿,94年10月23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在強制戒治期滿之5年內,於94年
7月13日10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路○○○巷○號住處客廳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香菸吸食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上燒烤生煙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一次,嗣於同日10時30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及殘留海洛因之香菸頭各1個,另經甲○○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鑑,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被告前曾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依本院91年度毒聲字第968號裁定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5月29日強制戒治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強制戒治期滿後,5年內再次施用毒品,應依法論科。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其於查獲後採集之尿液,經鑑定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8日K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憑。而海洛因於人體內會水解為嗎啡,再循嗎啡代謝方式排出體外,亦經行政院衛生署80年以056954號函釋明確。另扣案疑似殘留海洛因之殘渣袋及香菸頭各1個,經鑑定後,亦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分別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10月18日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各1紙存卷可佐。是被告自白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
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其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91年度易字第941號、91年度訴字第361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5月確定,於94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強制戒治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罰之矯治,猶不知警惕,顯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施用毒品僅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扣案海洛因殘渣袋及香菸頭各一個均殘留海洛因成分,業如前述,因該殘渣袋及香菸頭與殘留之海洛因均無法析離,應將整體視同毒品,故上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企萍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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