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
陳信宏 律師被告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丙○○前三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張育彰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