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3號原告 賈之寧 資優竅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原告甲○○被告 林祥富 即林祥富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號2樓、3樓,原告於起訴狀中並未陳明就本件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19條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致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