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7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業經裁定宣告禁治產,惟禁治產人甲○○○並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爰聲請指定聲請人、 鄭碧蓮鄭碧霞吳明琦鄭守博 (原名 鄭翔文 )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集親屬會議。
二、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㈠禁治產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㈡禁治產人甲○○○之親屬系統表。㈢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㈣聲請人所聲請指定之親屬會議成員之最新戶籍謄本。㈤足以證明禁治產人甲○○○與聲請人所聲請指定之親屬會議成員關係之證據資料。聲請人雖於同年月31日提出親屬系統表,然並未詳細載明各親屬間之關係,亦未提出其他應補正之資料。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75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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