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55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 梁耀鑌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梁耀鑌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蔡正雄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