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六號
原 告 太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財
被 告 尚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五六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上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明宗
法院書記官 黃進忠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忠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黃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