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九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佰肆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玖
     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