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0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丙○○、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乙○○處罰金玖佰元,丙○○及甲○
○各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參顆、搖盤壹組、押注布壹張及賭資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